蘭嶼鄉公所 公告
主 旨:蘭嶼地區奉行政院核定列入文化資產保護區,如未經許可不得擅自採取植物及捕獵動物或將古物攜帶出境,特此公告週知。
依 據:文化資產保存法及野生動物保育法之規定辦理。
公告事項:一、植物包括羅漢松、蝴蝶蘭、毛柿(黑木)、七里香、黃洋木、海梅、象牙樹、百合花等森林主副產物。
二、動物包括各種鳥類及八卦(椰子蟹)、珠光黃裳鳳蝶、白鼻心(猓子貍)。
三、古屋包括主家屋及工作房之木雕刻、木偶、金片、銀兒、禮杖、匕首、短劍、長矛、長杖、籐帽、背心、籐甲、棕甲、水甕等。
四、凡違法者,應依照「文化資產保存法」第 九十四 條之規定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 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及「野生動物保育法 」第四十一條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。
鄉長 廖班佳